|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卫生信息协会(Fujian Medic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FJM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和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者、卫生单位以及热心卫生信息事业的信息企业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积极组织全省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卫生信息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卫生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卫生信息、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为卫生信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反映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意见,维护信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卫生厅、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福州市鼓屏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信息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多种形式培训班;
三、推广卫生信息科技成果;
四、开展卫生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信息技术成果的转化;
五、接受委托承担卫生信息科学技术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及卫生信息技术行业标准制订;
六、加强同国内外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七、独立或参与投资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业;
八、推荐优秀卫生信息科技人才,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九、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卫生信息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卫生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卫生信息工作的工程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会计师、经济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者。
(二)获得医学生物工程、计算机硕士以上学位者。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卫生信息工作或组织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三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四)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从事医疗、预防、财务等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其它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4项条件之一者,可跨会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四、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拥护本协会章程,支持本协会工作,热心于卫生信息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和信息企业单位均可向本协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协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指定联系人与本协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取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产生本协会理事、分会委员;
(三)可成为本协会有关分会的挂靠单位;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继续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活动;
(五)免费取得本协会有关资料;
(六)接受委托,承办本协会召开的学术会或举办培训班;
(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和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技术成果推广、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批准本协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理事应热情支持协会工作,若连续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原单位可推荐其他相关人员担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的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参照以上一、二、四、五、六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冠以省卫生信息协会某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专业分会民主协商推选,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协会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分会的设立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分会职责为:
一、编制本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本分会)的学术交流。
二、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举办培训班。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